2025年河北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

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广告

2025年河北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

前言

为全面提高国家及我省强农惠农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共梳理国家和省级强农惠农政策15类87项,并逐一列明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现将政策发布如下,以便广大农民、市场主体、基层干部和社会各界了解强农惠农政策,助推我省“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

目录

一、粮油生产保障类1

(一)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国家和省级政策)1

(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国家和省级政策)2

(三)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国家政策)4

(四)特色产业绿色高产高效(国家政策)5

(五)扩种油菜(国家政策)6

二、耕地质量保护与质量提升类7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7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10

(三)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省级政策)11

(四)季节性休耕项目(国家政策)13

(五)轮作试点项目(国家政策)14

(六)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国家政策)15

(七)第三次土壤普查(国家和省级政策)17

(八)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项目(国家政策)19

(九)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提升(省级政策)20

(十)盐碱耕地年度动态监测项目(省级政策)22

(十一)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旱作雨养种植(省级政策)23

(十二)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省级政策)25

三、农机购置补贴类26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26

(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30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32

(一)国家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国家政策)32

(二)国家德州驴保种场项目(国家政策)33

(三)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国家政策)34

(四)农作物种业工程(省级政策)37

(五)畜禽现代种业工程(省级资金)39

(六)水产现代种业工程(省级政策)41

(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政策)43

五、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类44

(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国家级政策)44

(二)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46

(三)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47

(四)谷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48

(五)花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49

(六)肉羊产业集群项目(国家政策)51

(七)农业产业强镇(国家政策)52

(八)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融合发展(省级政策)53

(九)省级农垦系统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54

(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政策)58

六、畜牧业健康发展类71

(一)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国家政策)71

(二)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国家政策)74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国家政策)75

(四)粮改饲(国家政策)77

(五)生猪良种补贴(国家政策)79

(六)奶业振兴(省级政策)80

七、渔业高质量发展类84

(一)渔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国家政策)84

(二)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提升项目(国家政策)86

(三)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政策)87

(四)远洋(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国家政策)89

(五)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国家政策)91

(六)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国家政策)92

(七)远洋渔船国际履约和能力建设(国家政策)94

(八)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国家政策)96

八、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类97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国家政策)97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99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国家政策)101

(四)渔业增殖放流(国家和省级政策)103

(五)地膜回收示范(省级政策)105

(六)农药减量控害集成示范(省级政策)106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类107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省级政策)107

(二)北方受污染耕地重金属污染阻控技术集成示范(省级政策)108

十、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推广类110

(一)中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政策)110

(二)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省级政策)112

(三)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建设(省级政策)115

(四)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省级政策)117

(五)智慧农业建设示范(省级政策)119

(六)鲜活农产品应急保供冷藏保鲜项目(省级政策)121

(七)农业品牌建设及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省级政策)123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类124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省级政策)124

(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省级政策)127

十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类128

(一)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国家政策)128

(二)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国家政策)130

(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国家政策)132

(四)支持新型家庭农场、合作社(国家政策)133

(五)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特色产业生产能力提升(国家政策)135

(六)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国家政策)136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省级政策)137

(八)农村金融服务专员(省级政策)139

十三、农业人才能力提升类140

(一)高素质农民培育(国家政策)140

(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国家政策)141

(三)“头雁”项目(国家政策)142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政策)143

(五)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国家政策)145

(六)动物防疫员特聘计划(国家政策)146

十四、防灾减灾类147

(一)动物防疫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147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149

(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省级政策)150

十五、和美乡村建设类152

(一)乡村振兴(省级政策)152

(二)农村厕所改造(省级政策)154

(三)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省级政策)155

一、粮油生产保障类

(一)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粮油保障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4〕110号)

2.支持内容。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补贴。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开展小麦“一喷三防”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5.补助环节。小麦“一喷三防”所需的作业补贴与药剂、叶面肥等物化补助。

6.办理流程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为组织实施主体,项目要按照当地财政相关要求实施。

①采用“物化”补贴方式。采用物化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小麦“一喷三防”所需的药剂及叶面肥等。

②采用“作业”补贴方式。采用招标、公开遴选或其他方式,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确定有资质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作为“一喷三防”实施主体,集中开展统防统治作业。

③采用“物化”、“作业”补贴结合方式。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购买社会化服务带药肥作业。

(3)项目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该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实施效果等。

(4)补助资金支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开展小麦“一喷三防”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高油高产大豆推广应用“十百千”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发〔2024〕14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25〕13号)

2.支持内容。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根据区域特点选择春播或夏播方式。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模式一般实行大豆播种4-6行,玉米播种2-4行。鼓励各市县在保障净作大豆种植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在玉米田实施大豆玉米复合种植。部分市县可探索高粱、谷子等作物与大豆间作或套种,在保障当地粮油面积任务的同时多增加大豆种植面积。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4.享受对象。主要为承担业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5.补助标准。对承担示范推广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中央按每亩15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按每亩50元标准进行配套,每亩补贴标准达到200元。资金主要弥补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增加的成本。

6.办理流程

(1)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各市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目标分解到县,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清单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主体、地块。

(2)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春耕和夏收夏种,将复合种植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4)县级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实施主体。

(三)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4号)

2.支持内容。以提升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水平为目的,支持开展粮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运行。在重点支持32个国家级大面积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市、区)基础上,遴选12个代表性强、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省级重点县予以支持。重点支持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等作物,加强种植制度优化、肥水科学调控和全程机械化,同步支持部分县同步开展节水增粮建设。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补助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等,不得与承担部级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任务主体重复。

5.补助标准。国家级整建制推进县原则上每县补助400万元,其他县原则上每县补助300万元。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本着“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县(市、区)申报粮油绿色高产高效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打分,确定项目县(市、区)和资金分配。

(2)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将粮油绿色高产高效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4)县级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

(5)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项目资金发放至承担粮油绿色高产高效任务的实施主体。

(四)特色产业绿色高产高效(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4号)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开展设施蔬菜连作障碍综合治理试点、老旧果园改造试点和建设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科研机构等。

5.补助标准。设施蔬菜连作障碍综合治理每县补贴400万元,老旧果园改造和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每县补贴200万元。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本着“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县(市、区)申报特色产业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打分,确定项目县(市、区)和资金分配。

(2)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3)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进行审核批复。

(4)组织实施。县级按照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5)项目验收。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项目验收工作。

(6)兑付资金。验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五)扩种油菜(国家政策)

1.政策背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安排部署,我省首次列入油菜扩种省份。2025年计划利用提前下达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3000万元,继续开展油菜扩种。

2.任务目标。2025年全省承担全国油菜扩种任务20万亩。

3.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项目县开发利用冬闲田扩种油菜。本着促进全县油菜面积扩大目的,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确定补贴办法和补贴对象,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油菜扩种任务。鼓励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示范效果。承担休耕任务的地块同一年度内不得实施油菜扩种项目。

4.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现金直补,也可以通过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采取现金直补方式的实行先种后补,采取购买实物或服务方式的要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亩补助不高于150元。

5.办理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承担任务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实施面积、补贴资金、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及时公示。协议文本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存档备查。每亩补贴资金不超过150元。

二、耕地质量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2.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3.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4.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园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5.补贴标准。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

6.办理流程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面积核实和补贴对象认定依据、公开公示要求,细化发放流程。

(2)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村级组织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组织农户在摸底表中签字、按手印;乡镇建立公示台账,对各村摸底上报的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加盖乡镇、村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除涉及个人隐私外,补贴信息至少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所在乡镇村、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

(3)县级审核。公示期结束后,乡(镇)政府将补贴面积汇总表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县(市、区)补贴标准,确定分户补贴金额,加盖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开栏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

(4)补贴资金发放。第二轮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受益农户。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23〕163号)

2.支持内容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开展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持续提升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合理建设农田防护工程。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贴对象。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

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补助2400元,提升改造高标准农田亩均补助2200元。

6.办理流程

(1)项目申报与审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立项评审。

(2)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期一般为1-2年。

(3)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建后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三)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发布)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字〔2022〕100号)

2.支持内容。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维修养护。包括桥、闸、涵、泵站(含电力)、扬水站(含电力)、引水坝、小型塘坝、机井(含电力)、大口井(含电力)、渠(管)道等田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管护试点建设。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牵头负责项目实施。

5.补助标准。根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全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受灾情况、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排查情况和工程质量保险管护试点情况,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

6.办理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下年度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申请,并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申报书。

(3)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上报申请,结合全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受灾情况、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排查情况和工程质量保险管护试点情况,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

(四)季节性休耕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内容。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季节性休耕,将小麦、玉米一年两熟改为一年一熟,实行“一季休耕、一季种植”,将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一季雨热同季的玉米或油料、棉花、耐旱耐瘠薄的杂粮杂豆等,减少地下水用量。季节性休耕期间鼓励农民种植绿肥作物,减少地表裸露,培肥地力。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为承担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

5.补助标准。按照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验收合格后,通过“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实施季节性休耕的农户或实施主体。每亩补助500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技术路径、工作程序、资金使用、补贴标准、保障措施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将实施任务科学分解到乡(镇)、村、实施主体、地块,组织公开公示。

(3)签订协议。项目县或乡镇政府与实施耕地季节性休耕实施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将任务落实到田间地块。

(4)组织验收。项目县对实施主体实施面积、技术路径、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自验。市级进行抽验。

(5)兑付资金。县(市、区)自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五)轮作试点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

2.支持内容。2025年全省承担轮作任务20万亩,其中轮作油菜11.9万亩、轮作花生8.1万亩。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支持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轮作任务。也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同一地块、同一季作物轮作项目不能与油菜生产、带状复合种植等同时享受补助。

5.补助标准。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确定补贴标准,每亩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50元。可以采取直补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及生产所需物资,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

(2)组织申报。项目县(市、区)组织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任务申报,将任务落实到户、到地块,明确承担主体、任务数量、补助金额等,并及时登记清册公开公示。

(3)组织验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等。

(4)兑付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发放资金。

(六)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6号)

2.支持内容。以服务支撑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为重点,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成推广施肥新产品、新技术、新机具“三新”模式,持续推进科学施肥增效。2025年我省打造21个“三新”集成推进县,继续开展肥效田间试验等基础支撑工作。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5.支持方向和补助环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三新”千亩方万亩片建设、试验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宣传培训等。项目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三新”集成模式示范推广所需的新型肥料、服务作业等进行适当补贴,获项目补贴的有关肥料须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市级农业农村局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遴选,择优确定“三新”集成推进县。

(2)制定方案。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农时和项目进度,开展田间肥效试验和“三新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

(4)兑付资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总结验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七)第三次土壤普查(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

(2)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土普办发〔2022〕9号)

(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形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5〕5号)

(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形成质量控制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5〕6号)

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内容。支持用于市县级三普成果汇总汇交、全省三普成果编制质量控制、三普试点县土壤样品全锶检测、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富硒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省级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成果编制。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内容。支持用于市县级土壤边界踏勘与制图、市县级成果汇总汇交、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平台、盐碱地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开发、省级成果汇总汇交、样品库建设货物采购与维护、三普试点县土壤全硒检测。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环节

中央资金全部对下转移支付至市级,主要开展3市及所辖31个县区三普成果汇总汇交、全省三普成果编制质量控制、三普试点县(承德市围场县)土壤样品全锶检测、10市(含辛集、雄安新区)所辖32个县区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富硒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省级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成果编制。

省级资金支持开展样品库建设货物采购与维护,采购样品库所需档案资料、土壤样品、标本存储设备和信息管理设备,保障样品库的日常运转;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范开展试点县约4330个样品土壤全硒检测。市级资金开展土壤边界踏勘与制图和成果汇总汇交;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平台开发、盐碱地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开发、省级成果汇总汇交。

5.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标准:市、县级三普成果汇总汇交资金补助标准均为60万元;全省三普成果编制质量控制资金补助标准为450万元;三普试点县土壤样品全锶检测资金,每份样品检测补助标准约为70元;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土壤样品采集检测每份样品补助标准900元,专题成果编制资金补助标准每县5万元;富硒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资金,每份样品补助标准100元;省级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成果编制补助标准18万元。

省级补助标准:开展样品库建设货物采购,采购成本260万元;开展土壤全硒检测,检测单价约70元/个。转移支付市级补助标准:土壤边界踏勘与制图补助标准50万元/县(约0.6万元/万亩),成果汇总汇交补助标准60万元/县(约0.72万元/万亩);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平台开发,补助标准350万元/个;盐碱地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开发,补助标准40万元/个;开展省级成果汇总汇交,工作成本24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各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技术路线、任务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发放至承担项目技术服务的实施主体。

(八)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支持内容。支持各地开展二轮到期延包工作,确保农户在新的承包期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176个县(市、区)。

5.补助环节。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但不限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摸底核实、调查测绘、合同网签、土地承包合同数据与权证登记数据交换、完善证书、材料归档及其数字化等环节。

6.补助标准。按照每亩承包地3元标准补助。

(九)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提升(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

(2)《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2.支持内容。支持用于全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更换监测点缺损标识牌、编制全省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评价、开展季节性休耕区耕地质量专项调查。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环节。省级资金支持编制全省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开展季节性休耕区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市级资金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编制全省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评价。县级资金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更换监测点缺损标识牌。

5.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编制全省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工作成本34万元;开展季节性休耕区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布设50个耕地质量监测点,样品采集、检测单价约10000元/个。转移支付市级补助标准: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3210亩,补助标准约280元/亩;编制全省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成本23万元/个;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评价,工作成本23万元/个。转移支付县级补助标准: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全省布设1000个监测点,补助标准3000元/个;更换监测点缺损标识牌,补助标准2500元/个。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各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市级验收。市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技术路线、任务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发放至承担项目技术服务的实施主体。

(十)盐碱耕地年度动态监测项目(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省委深改会提出“做好土壤监测预警提醒,防止产生新的盐碱地”。

2.支持内容。支持盐碱耕地面积最大的沧州市负责在全省盐碱耕地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田间调查,编制盐碱耕地年度动态监测报告。

3.补助环节。全部对下转移支付至市级,主要用于田间调查取样、土壤样品检测、数据审核上报、成果报告编制等环节。

4.补助标准。一是1500个监测点调查、采样、测试工作,每个监测点补助标准800元;二是分析调查、测试数据,结合遥感影像,编制监测报告,补助标准10万元。

5.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市级验收。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技术路线、任务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发放至承担项目技术服务的实施主体。

(十一)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旱作雨养种植(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水资〔2023〕40号)

(2)《河北省农业节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支持内容。在地下水超采区,将水浇地改为旱地,统一关停取水井,不再抽取地下水灌溉,采取抗旱保墒耕作方式,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发展农业生产,减少地下水开采。实施区域以单井控制的水浇地面积为单元,原则上要整村推进、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冀中南部地区主要是将水浇地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改为旱地种植,或改种杂粮杂豆、甘薯、花生、油菜籽、油葵等抗旱耐旱作物。张家口坝上地区主要是将水浇地种植蔬菜、马铃薯等改为旱地种植燕麦、荞麦、胡麻、马铃薯等抗旱耐旱作物。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市县配套资金。

4.享受对象。对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组织等实施主体。

5.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措,省级财政对有关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张家口坝上地区补助到县,由县级包干使用。冀中南部地区省级每亩补助340.4元,不足部分由市县配套补齐,资金补助到农户。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种植作物、关井措施、关井数量、补贴标准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旱作雨养种植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绘制项目区平面分布图。县、乡镇、村将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张家口地区每年5月前完成,冀中南部地区每年9月前完成。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与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关井数量、补贴对象、种植模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张家口坝上地区每年9月底完成,冀中南部地区于第二年9月底前完成。

(5)兑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实施主体。

(十二)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水资〔2023〕40号)

(2)《河北省农业节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支持内容。以地下水超采区的井灌农田为重点,依托农业托管服务组织、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有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以单井控制的水浇地面积为单元,在小麦、玉米一年两熟或其他大田作物,成方连片组织实施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地下水开采。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承担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主体。

5.补助标准。采取“先实施、后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实施主体,根据验收核实的实施面积给予省级每亩补助100元补贴。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补贴标准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高效节水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绘制项目区平面分布图。县、乡镇、村将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与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实施面积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任务的实施主体。

三、农机购置补贴类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5.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自行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2)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抽查核验比例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执行,办理服务系统根据补贴额设置非重点机具范围,补贴额1000元(不含)以下的为非重点机具。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鼓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3)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4)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1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农财发〔2024〕12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

(5)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农财发〔2025〕4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5.办理流程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从回收企业交售报废农机之日起,拆解企业拆解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拆解企业直接回收报废农机的,报废旧机过程不变,回收拆解各类表不变、档案合并。

(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2联《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兑付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不超过上年农机购置补贴各类机具数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各类报废补贴农机数量上限,并于每年1月份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布。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一)国家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一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农种发〔2021〕2号)

2.补助对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DHI中心(实验室)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每头补贴200元;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中心测定每头补贴70元,核心育种场测定每头补贴500元,种公牛站后裔测定每头补贴12000元;肉牛生产性能测定,核心育种场测定每头补贴1000元,种公牛站后裔测定每头补贴50000元;肉羊生产性能测定,核心育种场测定每只补贴400元;蛋鸡生产性能测定。核心育种场测定每只补贴60元。

5.办理流程

(1)分解任务。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任务将测定任务目标分解到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DHI中心(实验室)。

(2)制定方案。项目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方案审核、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项目验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4)兑付资金。市级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兑付资金。

(二)国家德州驴保种场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农业农村部发文认定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方向。强化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实施保种方案,规范做好品种登记、选种选配、疫病防控,准确完整记录系谱和生产性能等保种信息,及时填报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系统,定期采集、补充、更新遗传材料。

5.补助标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定额标准驴6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绩效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组织实施。

(2)市县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重点查验任务落实、建设情况、绩效目标等。

(3)兑付资金。市级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兑付资金。

(三)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农种创函〔2025〕1号)

2.支持对象

小麦玉米:在我省从事小麦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允许注册地不在河北的种业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如不是品种第一培育单位的,需与第一培育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品种为授权品种的,需经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白羽肉鸡:具有河北省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进并饲养我国自主选育的快大型父母代白羽肉鸡数量不低于10000套(单一品种或多个品种均可)的养殖主体。养殖主体为企业性质的,工商注册地可以是全国范围。如集团企业有多个种禽场,需各场分别符合条件并独立申报。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

小麦玉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小麦、玉米重大品种,在2024年度河北省范围内推广面积基础上,对2025年在省内新增推广面积进行补助,原则上增加面积不少于10万亩。单品种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0元,且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能够逐年新增面积的,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具体补助品种数量和金额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新增推广面积核定。

白羽肉鸡:采用“先推后补”的方式,根据2025年引种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2026年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引种数量和国家下达资金额度确定。

5.小麦、玉米品种办理流程

(1)公开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公开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2)遴选公示。省级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品种进行评审,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行文向农业农村部报备。

(3)任务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与实施主体、相关县级农业农村局签订任务书,明确具体推广方式、区域、资金用途、验收指标等。补助企业通过开展补助品种展示示范、提供配套技术服务、提高种子质量、降低购种成本、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方式,有效引导种植户使用优良品种,推动良种良法配套,提升单产水平,持续推动农户增产增收;通过加大研发力度、深化科企合作等方式,加快提高企业商业化育种创新能力。

(4)市县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市级农业农村局对县级验收结果进行把关,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通过的及时反馈,并要求市县进行整改。

(5)资金拨付。签订任务书后,资金下达至实施主体注册地所在县,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的70%,验收通过后结算拨付剩余资金(玉米2025年12月15日前、小麦在2026年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6.白羽肉鸡办理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自愿引进并养殖我国自主选育的快大型白羽肉鸡品种,种鸡到场后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并签订养殖承诺书,全面、真实提供引种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引种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组织签订承诺书,及时将有关审核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内容包括:引种证明、付款凭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有关图片、影像资料等。要建立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做到一户一档,纸质材料存档,电子材料备查。

(3)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调度县级工作开展情况,对县级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4)结果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核实2025年拟补助对象情况,于2026年1月10日前,将拟补助对象的名称、引进品种、引种数量等核实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拨付。2026年,国家根据我省申请补助情况下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2025年补助资金。

(四)农作物种业工程(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河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河北省“十四五”现代种业发展规划》

2.实施内容。建设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21个、农作物品种综合测试评价基地2个、种业企业扶优6个。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建设内容

(1)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支持对象:省内21个制(繁)种优势县(市、区)。支持环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补助标准:每个基地定额支持80万—100万元,企业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自筹资金。

(2)农作物品种综合测试评价基地。支持对象:秦皇岛、邯郸市级种子管理机构。支持环节:建设品种综合测试评价基地,开展品种特性和种子质量评价评估,构建全省品种测试评价体系。土地流转,农机具库、物资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围栏、灌排设施等田间工程,购置考种设备、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台、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及农机具等设备。补助标准:每个基地定额支持150万元。

(3)种业企业扶优。支持对象:省内6个优势种业企业。支持环节:提升种子质量、增加种子产量、加大品种推广等工作。支持种业企业引进、创制、筛选种质资源,加大研发力度、深化科企合作,开展品种选育;支持种业企业自建和改造繁种基地,改善生产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基础条件,提高种子质量;支持种业企业开展补助品种展示示范、提供配套技术服务的宣传培训等。补助标准:每个种业企业补助资金50万—60万元,企业配套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1:1。

5.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种业企业扶优项目)、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作物品种综合测试评价基地项目)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绩效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2)市县验收。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种业企业扶优项目)、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作物品种综合测试评价基地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重点查验任务落实、建设情况、绩效目标等。

(3)兑付资金。按照经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和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兑付资金。

(五)畜禽现代种业工程(省级资金)

1.政策依据

(1)《种业振兴行动方案》

(2)《河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补助对象。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申报主体为地方品种保种场;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达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要求。培育特色新品种(或配套系):强化优质种源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河北省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实施方案(2022—2025)》的育种攻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快培育高产高效、绿色优质、节水节粮的优质新品种(配套系)。兼顾与国家重点科研单位合作,未列入攻关计划,但已开展多年且有一定前期育种工作基础的育种创新项目。畜禽种业企业提档升级:重点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良种扩繁基地、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牛站。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方向。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列入国家和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深县猪、太行牛和冀南牛、燕山绒山羊、上谷白山羊、承德无角山羊、太行鸡、阳原驴8个地方品种,做到活体保种场地方品种应保尽保。培育特色新品种(或配套系):支持自主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品种(或配套系)8个以上,到2025年,基本能达到中试或申请国家审定条件。畜禽种业企业提档升级和核心场奖补:对具有产业主导能力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承接国家、省级种业基地建设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提升打造供种基地,培育种业龙头企业,提高畜禽供种能力和质量。

5.补助标准。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保种场单品种申请年均保种经费参照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定额标准;培育特色新品种(或配套系):每个新品种(或配套系)培育项目支持100万—15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年度投入新品种培育费用的50%。畜禽种业企业提档升级和核心场奖补: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畜禽场,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投资金额的50%,每个项目支持50万—150万元。新认定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奖补资金5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绩效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组织实施。

(2)市县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重点查验任务落实、建设情况、绩效目标等。

(3)兑付资金。市级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兑付资金。

(六)水产现代种业工程(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种业振兴行动方案》

(2)河北省《河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支持内容。建立良种选育基地,5—6年选育出适宜我省养殖环境条件的新品种,形成保、选、繁、推一体化产业新格局;建立新品种种质更新选育基地,保持新品种优势特性不退化,为养殖企业(户)提供优质亲本和苗种;建立新品种引进繁育示范基地,引进适宜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整养殖结构,提高新品种覆盖率。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项目任务实施主体(企业)为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和不良社会反映。具有一定的水产育种和新品种引进生产经营经验,在当地建有稳定且具一定规模的育繁基地,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运行规范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5.补助环节。主要用于选育、繁育所需的亲本、幼体购置费、饵料费、药品费、燃料动力费等。

6.补助标准。省级良种选育基地、省级新品种种质更新选育基地每项补助50万元;省级新品种引进繁育示范基地每项补助25万元。企业自有配套资金占比不低于50%。

7.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辖区内水产养殖企业积极申报,按照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制定方案。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项目任务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参加人员、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级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3)组织实施。任务承担单位要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省级验收。项目完成后,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向所在市(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初验合格的,申请省级验收。

(5)兑付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省级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

(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43号)

2.补助对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县级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方向。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巡护检查设备,开展保护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和水生生物繁育研究等。

5.补助标准。每个保护区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保护区项目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保护区管理实际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级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级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部门向市级申请验收。市级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认定结果。

(4)资金兑付。县级部门按照当地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申请资金支付。

五、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类

(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内容。主要支持用于现代化规模化种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域内承担产业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等。

5.补助环节。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工程建设竣工后,通过县财政最终财务结算评审后,按照投资评审结果,将资金拨付给相应的项目实施单位。

6.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年度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奖补资金总额1亿元,中央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3亿元、0.3亿元、0.4亿元。

7.办理流程

(1)建设主体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思路目标、功能布局、建设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结合相关审计报告及舆情风险等问题,开展政策合规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通过实地走访核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在审核基础上,择优向省厅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推荐时,需出具详细的审核意见,如实反映申报项目的优势与不足。

(3)省级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及现场答辩评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将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深入了解产业园建设现状、发展规划、预期效益等情况。省厅将对各市报送的项目统一组织审核、评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筛选出优质项目,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4)公布建设名单。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按程序会同财政部审定拟批准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名单,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公布。

(二)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

2.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建设集约化育苗基地、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全产业链数字化建设等环节,全方位提升集群建设质量。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等。

5.补助标准。根据建设内容,每个县补助资金400-800万元。其中,对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为1:3,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财政补贴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为1:1。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进行审核批复。

(3)组织实施。县级按照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项目验收。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项目验收工作。

(5)兑付资金。验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三)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优质良种保障提升、“四新”融合单产提升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智能农机装备升级、烘干仓储设施完善、精深加工提质增效、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及品牌影响力打造等领域。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承担小麦集群建设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按照实施主体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需求进行补助。对企业补助要带动投入3倍以上,对其他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补助要带动投入1倍左右。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本着“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县(市、区)申报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打分,确定项目县(市、区)和资金分配。

(2)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承担主体、绩效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将任务落实到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4)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5)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项目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主体。

(四)谷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优质良种保障提升、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烘干仓储设施完善、精深加工提质增效、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及品牌影响力打造等领域。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承担谷子集群建设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企业等主体。

5.补助标准。按照实施主体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需求进行补助。对企业补助要带动投入3倍以上,对其他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补助要带动投入1倍左右。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本着“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在县(市、区)级申报、市级推荐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打分,确定项目县(市、区)和资金分配。

(2)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承担主体、绩效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将任务落实到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4)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5)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项目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主体。

(五)花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花生“一扩双提”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支持内容。主要支持花生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上中下各环节横向协同、纵向贯通、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品牌营销、质量标准、科技服务、联农带农等环节领域,建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产业水平,包括但不限于适宜品种筛选及种子繁育基地建设、智能化标准基地打造、加工仓储物流建设、品牌培育宣传等。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且近五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由事业单位支撑承担的,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实施,不得对承担的建设任务进行转包、分包。

5.补助标准。按照实施主体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需求进行补助。按照实施主体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需求进行补助,对企业补助要带动投入3倍以上。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备案后的建设方案编制县级建设方案,明确承担主体、绩效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将任务落实到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3)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县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4)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项目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主体。

(六)肉羊产业集群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内容。支持环节为良种繁育、养殖基地、屠宰加工、品牌提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绿色发展、贷款贴息等方面。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承担养殖场(小区)建设、羊肉深加工、肉羊良繁、羊肉品牌提升、智慧养殖等肉羊产业链条项目的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5.补助标准。2025-2026年全省项目资金6000万元,每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0%,按照实施主体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需求进行补助。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批复后报省级备案。

(3)组织实施。县级按照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项目验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总结、项目验收工作。

(5)兑付资金。验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七)农业产业强镇(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

2.支持内容。支持发展镇域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提升标准化种养、产地加工等设施装备水平,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促进转型升级、做优做强。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承担农业产业强镇建设任务的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企业等主体。

5.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按照实施主体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需求进行补助,补助带动原则上要达到3倍以上,国家级脱贫县可适当降低。

6.办理流程

(1)县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认真把关,核对投资来源、项目用地等资源要素配备情况,开展政策合规性评估后择优推荐。

(3)省级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及现场答辩评审,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

(4)批准建设。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拟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发文公布批准建设名单。

(八)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融合发展(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农组〔2024〕5号)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种子种苗繁育、科技研发和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冷链仓储物流设施、智慧农业、联农带农增收等环节;提升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水平和主导产业的加工环节。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每个省级特色产业融合项目支持1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进行审核批复。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按照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4)项目验收。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5)资金兑付。项目验收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九)省级农垦系统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1.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农办垦〔2023〕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垦“两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垦〔2024〕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小麦单产提升三年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补助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高产样板田和“吨半粮”示范农场建设过程中实施的优良品种选育推广、集成配套增产技术、高效节水灌溉、农机装备优化升级等。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垦系统(农垦管理区、市县属农牧场、农垦企业)相关单位。

(5)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单位最高补助150万元,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市级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垦局。

制定方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验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④资金兑付。项目验收结束后,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2.社会化托管服务(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年农垦“两大行动”工作方案》(农办垦〔2024〕1号)。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补助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开展农业多环节、多形式托管服务过程中,实施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升级维护、开展农业综合服务以及应急救灾能力提升所需费用等。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垦系统(农垦管理区、市县属农牧场、农垦企业)相关单位。

(5)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单位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市级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垦局。

制定方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验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④资金兑付。项目验收结束后,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3.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产销对接(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38号)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补助产业融合发展的薄弱环节,侧重延链补链强链,包括全产业链技术研发,预冷烘干,商品化处理等初加工设施,新建、改扩建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发展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品牌营销等,突出城市保供和联农带农惠农作用。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垦系统(农垦管理区、市县属农牧场、农垦企业)相关单位。

(5)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单位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市级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垦局。

制定方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验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④资金兑付。项目验收结束后,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政策)

1.打造农产品加工隆起带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

(2)目标内容。新增食品加工产业隆起带企业年营收不低于3000万元;实现隆起带内年研发创新成果不低于3项;实现食品加工产业隆起带内招商引资不低于10亿元,年竣工投产项目不低于20个,实现小升规企业不少于5家。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环节。设立邢台食品加工产业隆起带发展基金,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做大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隆起带食品加工企业和项目;建设食品研究院,与北大荒食品研究院合作,购买食品研发、检测相关设备,服务隆起带企业研发和食品检测;加快食品产业发展,用于对隆起带招商引资、科技研发、项目建设、企业展销、贷款贴息和小升规奖补等。

(5)办理流程

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农产品加工隆起带打造项目任务下达到县。

制定方案。隆尧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时间、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隆尧县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局加强督导调度,确保任务落实。

④项目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看项目建设是否规范及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2.农业产业化创新先行县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

(1)政策依据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的意见》(冀产组〔2022〕1号)

(2)目标内容。建设一批在全省有一定影响力,在市域内政策创新有重大突破、营商环境有明显改善、重点项目规模大质量高、农产品加工业迅猛发展、联农带农成效突出的“先行县”,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每个建设县撬动投资不低于600万元,每个重点项目撬动投资不低于600万元。

(3)申报条件。按照县(市、区)自主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复核确定、年度考评认定的程序进行。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13个建设县(市、区)每个奖补200万元;遴选5个重点项目,每个奖补200万元。

(6)支持环节。奖补县域内农产品加工园区或企业实施重点项目、数字化建设、科技研发、品牌打造等;奖补5个重点项目实施,用于实施单位技术改造、装备升级、模式创新、品牌打造等。

(7)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项目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④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3.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

(2)目标内容。扶持10个以上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3)申报条件。园区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推荐、省级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每个园区奖补100万元。

(6)支持环节。重点支持园区完善标准厂房、仓储冷链物流、检验检测、环保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支持园区内企业(合作社)生产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创新平台搭建、科技研发、技术改造、仓储冷链物流建设、品牌打造等环节。

(7)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项目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④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4.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

(2)目标内容。扶持10个以上县(市、区)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

(3)申报条件。县级组织并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原则上每个县域奖补主体不少于5个,每个主体享受奖补不少于10万元。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每个县(市、区)奖补100万元。

(6)支持环节。重点支持企业(合作社)工艺改造、更新迭代、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数字化建设、科技研发、品牌推介等。

(7)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项目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④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5.小微企业升规纳统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

(2)目标内容。扶持30个以上小微加工企业升规纳统。

(3)申报条件。企业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推荐、省级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每个企业奖补75万元。

(6)支持环节。重点支持企业(合作社)工艺改造、更新迭代、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数字化建设、科技研发、品牌推介等。

(7)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市级审核,报省级备案。

④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6.农产品加工业营收增幅较快的县(市、区)奖补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

(2)目标内容。奖补10个以上农产品加工业营收增幅较快的县(市、区)。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每个县(市、区)奖补100万元。

(5)支持环节。重点支持县域企业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建设。

(6)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项目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市级审核,报省级备案。

④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7.省级休闲农业

(1)政策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2)支持内容。实施全省休闲农业精品工程,包括培育和遴选休闲农业重点县、美丽休闲乡村,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全省休闲农业整体水平。

(3)支持对象。2024年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的阜平县和兴隆县;2024年被农业农村部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8个行政村;2025年休闲农业推广宣传。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环节。奖补2024年认定的2个“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和8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用于当地休闲农业的改造和提升。开展休闲农业推广宣传,用于休闲农业培训、资源对接、宣传推广和成果推介等活动。

(6)补助标准。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每个40万元;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每个15万元;休闲农业推广宣传33万元。

8.招商引资项目奖补

(1)政策依据。《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的意见》(冀产组〔2022〕1号)

(2)支持内容。围绕奶业、中央厨房、蔬菜、中药材、精品肉类等五大产业工程,以及现代种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招商引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省外招引项目、农产品加工类项目、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2024年度签约引资额1亿元以上且完成投资5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同时,项目需具备科技含量高、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等条件。

(5)补助环节。主要用于在2025年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设施建设、加工设施建设以及技术装备升级等,突出联农带农作用,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6)补助标准。15个招商项目,每个支持资金125万元。

(7)办理流程

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监管。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中,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需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项目验收结束后30日内,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市级审核,报省级备案。

④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项目奖补对象后,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投资金额、建设内容、补助规模等信息;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需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⑤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9.龙头企业培育

(1)政策依据。2022年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2)支持内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培育,按照相关推荐程序,支持4个头部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技术装备升级、基地建设或新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生产设施建设、加工设施建设等。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业农村部新认定的4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5)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家企业奖补1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技术装备升级、基地建设或新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生产设施建设、加工设施建设等。

(6)办理流程

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打造项目任务下达到县。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企业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④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方案落实情况,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⑤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10.成长型企业科研补助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

(2)支持内容。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补助对象。全省筛选20个研发投入较多的成长型农业企业。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环节。每个企业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研发环节。

(6)办理流程

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成长型企业科研项目任务下达到县。

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④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市级审核,报省级备案。

⑤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完毕,验收核查合格后,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验收结果、奖补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⑥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六、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一)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农牧发〔2022〕8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农办牧〔2022〕13号)

2.支持内容

(1)草畜配套。支持通过租赁或长期订单等方式,促进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等优质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就地就近配套衔接,保障饲草料供应。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应用智能化机械设备,建设高水平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

(2)现代智慧牧场建设。支持圈舍、防疫、奶厅、饲料制备、挤奶及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设备(自动喷淋、环境监测、精准饲喂和监测、全自动全混合日粮搅拌机、挤奶机器人、推料机器人、产奶量自动监测设备等)、信息化采集设备(智能项圈、计步定位、自动计量、个体识别等)、智慧牧场管理平台(发情监测系统、物联网、大数据智能汇总分析等)等推广应用。

(3)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鼓励奶源新鲜、就近消费的区域化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区域化大众化消费的奶业品牌。项目县可结合实际,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合作社等主体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以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和民族特色乳制品为重点,支持奶源质量安全管控、乳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生产工艺升级、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冷链运输流通体系建设等。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支持各项目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征信情况良好、能正常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且配套资金到位的奶畜养殖场。

5.补助标准。项目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草畜配套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元,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牧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占比不超过70%。

6.办理流程

(1)项目申报。各市、县(区)根据《2025年中央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严格程序标准,认真组织申报,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遴选”的程序确定项目县。

(2)编制方案。项目县要突出调研摸底、强化方案设计,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方案。重点说明辖区内奶业生产总体情况、项目实施思路及补助对象遴选情况,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实施等。方案经本级政府部门研究通过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确定对象。项目县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遴选办法、标准和程序。经评审合格,在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补助对象。对于近5年内因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被列入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奶畜养殖场不予补助。

(4)项目验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奶畜养殖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项目补助对象。

(二)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

2.支持内容。通过补贴肉牛养殖大县产犊母牛,调动肉牛养殖场户饲养母牛积极性,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场户基础母牛存栏规模及其他基础条件由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5.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头母牛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项目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本县符合条件的补助母牛数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6.办理流程

(1)项目申报。各市、县(区)根据《2025年中央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储备指南》,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遴选”的程序确定项目县。

(2)编制方案。各项目县根据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等。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确定对象。项目县根据基础母牛摸底结果和补助条件,本着“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

(4)项目验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核查饲养的基础母牛和新生犊牛,验收结果对外公示。

(5)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项目补助对象。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558号)

2.支持内容

(1)苜蓿良种化。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2)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地膜精量穴播、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重点推广应用刈割收获、压扁、田间快速脱水、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田间快速打包、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

(3)改善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改良土地、修建排碱渠和灌溉设施,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灌溉条件;修建仓储设施,配置和扩容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

(4)提升质量水平。配备检测设备,对苜蓿粗蛋白含量、酸性洗涤纤维、中性洗涤纤维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苜蓿草产品质量。

3.实施范围。全省各市、县(区、场)。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5.补助对象。种植苜蓿的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等草食畜养殖企业(场、合作社)、家庭农(牧)场。

6.补助标准。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主体按照每亩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7.办理流程

(1)项目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2025年中央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储备指南》要求,遴选申报主体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市级初审后报省厅进行项目储备。

(2)专家评审。省厅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任务。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后(定州、辛集市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报省厅备案。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内容进行建设,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4)项目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成验收工作。市级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5)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实施主体。

(四)粮改饲(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558号)

2.支持内容。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饲用小黑麦等优质饲草,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符合要求的适度规模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

5.补助环节。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收储工作,对收储全株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饲用小黑麦等优质饲草进行补助(进口除外)。

6.补助标准。每吨补助不高于55元,每立方米储量按800公斤折算,苜蓿、燕麦等优质干草按干鲜1:3折合。

7.办理流程

(1)分解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省级粮改饲结构调整面积任务将全省粮改饲收储面积和收储量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2)制定方案。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贴条件、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及检查验收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公开公示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4)县级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收储面积、收储量完成情况及档案资料健全规范情况,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粮改饲项目任务的实施主体。

(五)生猪良种补贴(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内容。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对项目区域内使用良种精液的能繁母猪养殖户进行补贴,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减少生猪疫病传播,降低养殖成本,增加养殖收益,调动农民改良生猪品种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项目区域内使用独立运营供精单位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户。

5.补助标准。对项目区域内使用良种精液的能繁母猪按每头年使用4份精液进行补贴,每份精液补贴15元。

6.办理流程

采取先实施后补助方式。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母猪养殖户销售精液,项目所在市农业农村局依供精单位申请核定精液销售情况及有关凭证,并拨付供精单位补贴资金。

(六)奶业振兴(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河北省奶业振兴规划纲要(2019—2025年)》(冀办发〔2019〕21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1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奶业振兴支持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93号)

2.支持内容

(1)智能奶牛场建设。建设内容为购置信息化设备、应用软件及相关设施建设,包括挤奶自动计量及奶量自动读取、奶牛发情自动提示、TMR自动监控、环境(温度、湿度等)自动监测等设备、应用软件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数据上传省级奶牛养殖云平台。

(2)高产奶牛胚胎移植。购买高产奶牛雌性胚胎。

(3)性控冻精补贴。购买性控冻精。

(4)乳品加工企业自建奶牛场(含乳企参股的奶牛家庭牧场)。建设内容包括牛舍(含奶牛卧床、牛舍冷风机等)、运动场、挤奶厅、青贮窖、草料库、饲料加工车间、兽医室、配种室及防疫消毒等设施设备;购置全混合日粮饲喂机械;水、电、路配套设施设备等。

(5)社会奶牛场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牛舍、运动场、挤奶厅、青贮窖、草料库、饲料加工车间、兽医室、配种室及防疫消毒等设施设备;购置全混合日粮饲喂机械;水、电、路配套设施设备等。

(6)生鲜乳喷粉补贴。消费淡季收购生鲜乳进行喷粉。

(7)权威认证。首次通过GLOBAL GAP(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取得国家奶业科技创新联盟“优质乳工程示范牧场”认证。

(8)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收购其他奶牛养殖场的成年母牛、青年母牛或后备母牛。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

(1)智能奶牛场建设。河北省内奶牛养殖场。

(2)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实施高产奶牛胚胎移植的奶牛养殖场。

(3)性控冻精补贴。对优质性控冻精有需求的奶牛养殖。

(4)乳品加工企业自建奶牛场(含乳企参股的奶牛家庭牧场)。乳企自建(新建和扩建)奶牛养殖场,乳企参股的奶牛家庭牧场(新建和扩建)。

(5)社会奶牛场建设。新建和扩建的社会奶牛养殖场。

(6)生鲜乳喷粉补贴。省内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生鲜乳购销合同完善、收购省内奶牛生鲜乳、承担社会责任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7)权威认证。参与GLOBAL GAP认证(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和国家奶业科技创新联盟“优质乳工程示范牧场”认证的奶牛养殖场。

(8)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奶牛养殖场。

5.补助标准

(1)智能奶牛场建设。补助环节为奶牛场智能化建设,奶牛存栏100—299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存栏300—499头奶牛养殖场补贴30万元,存栏500—999头补贴50万元,存栏1000头以上最高补贴300万元。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50%。

(2)高产奶牛胚胎移植。补贴环节为购买高产奶牛雌性胚胎,每枚补贴2500元。

(3)性控冻精补贴。补贴环节为购买性控冻精,每支补贴75元。

(4)乳品加工企业自建奶牛场(含乳企参股的奶牛家庭牧场)。补助环节为新、扩建奶牛养殖场,按照设计存栏规模,每个栏位补贴2000元。

(5)社会奶牛场建设。补助环节为新、扩建奶牛养殖场,按照设计存栏规模,每个栏位补贴1000元。

(6)生鲜乳喷粉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消费淡季生鲜乳喷粉予以补贴。按照收购省内生鲜乳量的10%,省级每吨补贴500元。

(7)权威认证。对首次通过GLOBAL GAP(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认证)的奶牛养殖场,给予3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奶业科技创新联盟“优质乳工程示范牧场”认证的奶牛养殖场,给予1万元奖励。

(8)兼并重组。奶牛养殖场新增成年母牛每头补贴2000元,青年母牛或后备牛每头补贴1000元。

6.办理流程

(1)项目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申请资金并附项目申报书,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

(3)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论证、筛选,根据论证情况择优进行排序,并附具项目申报书及意见。

(4)省级遴选。省级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县及资金分配。

(5)项目制定和批复。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资金下达和项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批复实施。

(6)项目验收和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和项目验收抽查工作。

(7)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七、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一)渔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市发〔2024〕3号)

2.支持方向。支持产业基础较好的沿海渔业县和产业特色明显的内陆渔业县,围绕区域优势特色水产,通过项目实施,巩固和提高现代渔业发展水平。建设单位需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已承担现代渔业产业园的以及两年内承担过同类项目的不再予以支持。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环节。由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实施,重点补助以下几方面:

(1)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支持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开展原良种亲本更新、苗种繁育,原种保种,良种选育、提纯复壮,开展种质质量鉴定及水质监测。

(2)智慧渔场建设。海水养殖区重点推进沿海工厂化、网箱等养殖模式数字化改造和深远海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支持配备环境监控、精准投喂、自动起捕、智能巡检、洗网机器人等设施设备;淡水养殖区重点推进池塘、工厂化、大水面生态渔业等养殖模式数字化建设,支持配备鱼群生产监测、智能增氧、饲料精准投喂、自动起捕、鱼病诊断防控、循环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3)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模式新技术应用。支持应用先进水产养殖新模式新技术开展的生产设施改造提升,完善进排水系统,并配备相应的养殖生产装备、水质监测、尾水处理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仪器和相关药品。

5.补助标准。每个县(市、区)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级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主管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指导建设主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认定结果。

(4)资金兑付。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提升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河北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109号)

2.补助对象。已建成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拟进行深远海网箱建设、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建设、养殖工船建设、增殖品种繁育能力提升等“种粮于海”的海洋牧场建设管理维护单位。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支持方向。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增殖品种繁育能力提升等。

5.补助标准。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余资金企业自筹。海洋牧场底播品种繁育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规模的50%。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级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主管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指导项目主体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认定结果。

(4)资金支付。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河北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冀财农〔2021〕109号)

2.支持内容。以强链、补链、延链为支持导向,开展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化水产种业创新攻关,提升我省水产苗种育繁推综合能力;推动水产养殖向绿色高效规模生产发展;培育渔业新业态。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2025年中央现代渔业产业园项目承担主体。

5.补助环节。开展水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或升级改造,预制菜产业培育,智慧渔业建设,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集成示范和应用,品牌培育及宣传推介;引进水产新品种,鼓励引进优质种源开展繁育试验和示范推广;发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建设提升池塘、车间等基础设施,配套智能化、节能型养殖生产装备,配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实验室,园区统一规划、科学开展养殖区进排水检测、集中连片养殖尾水治理等,打造一批现代化水产养殖基地。

6.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海水主导品种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总补助资金的50%,通过中期评估,第二年补助50%;淡水主导品种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年给予总补助资金的50%,通过中期评估后,第二年补助50%。按照省财政产业类补助资金投入要求,结合渔业发展实际,用于水产种业能力提升、养殖设施改造、集中连片养殖区基础设施建设、尾水治理以及区域品牌宣传营销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用于加工及物流等基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实施;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省农业农村厅的批复后实施。

(3)项目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4)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求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资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资金。

(四)远洋(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支持内容。一是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支持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二是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未列入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制冷保鲜系统。三是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采取后补助的补助方式。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渔业企业或渔民。

5.补助标准。一是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24米以下渔船不超过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24米(含24米)以上渔船不超过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在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

二是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和补助上限。

三是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船补助上限为20万元。

6.办理流程

(1)申请。享受对象根据更新改造的规定和标准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更新改造申请。

(2)核验及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核验,符合补助政策的,申请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实施更新改造工作。

(3)验收。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根据《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相应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完成绩效任务。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4)兑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

各地结合实际,对办理流程进行简化的,以申请地公布的政策为准。

(五)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主管部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合作社等;

(2)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

(3)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补贴标准。补助上限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市县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开展项目申报、筛选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级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完成后,由县级(组织初验后)提出申请,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结果认定。

(4)资金兑付。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金。

(六)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3)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

2.支持内容。支持开展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

支持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且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

5.补助环节

综合海域状况、自然气候条件和适宜品种等因素,因地制宜开展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建设重力式深水养殖网箱,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按照周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规模为50个(含)标准箱以上的项目。

6.补助标准

重力式深水网箱标准箱折算方法:40米≤周长<60米网箱为1个标准箱,补助上限为8万元;60米≤周长<90米网箱折算为2个标准箱,补助上限为16万元;周长≥90米网箱折算为3个标准箱,补助上限为24万元。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不超过总造价的30%和补助上限。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根据项目储备有关要求和下达资金额度,相关市县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原则上须达到可施工的要求。

(2)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实施,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

(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认定结果。

(4)兑付资金。市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兑付资金。

(七)远洋渔船国际履约和能力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支持内容。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引导远洋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养护国际海洋渔业资源。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远洋渔业企业。

5.补助标准。以远洋渔船为单位,主要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为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单位补助金额。调节系数为有效履约时长除以全年时长,执行国家公海休渔规定,且停产进港的,则该时间(含进出港至渔场的航行时间)计入履约时长。因涉嫌违规作业,被部局通报处理的远洋渔船,按有关文件规定扣除相应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6.办理流程

(1)申报。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审核。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接到资金补助申请后,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无误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渔船所有者信息、渔船船名、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采取张榜公示或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助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单位。

(八)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19号)

(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农渔养函〔2024〕20号)

2.支持内容。新品种引进与养殖示范,引进适宜我省养殖的鱼、虾等名优类养殖新品种,开展人工规模化繁育、养殖示范;新技术新模式集成与示范,开展池塘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陆基循环水养殖、渔农综合利用、盐碱水绿色高效养殖、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新技术新模式集成与示范;开展多养殖方式原异位结合的尾水综合治理技术示范。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为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和不良社会反映,具有一定新品种引进、新技术示范生产基础,在当地建有稳定且具一定规模的繁育及养殖示范基地,管理运行规范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5.支持环节。资金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亲本、苗种、饲料、药品、生态制剂等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等。

6.补助标准。开展15项示范任务,引进新品种9个,示范新技术新模式6项。每项补助20万元,总金额300万元,企业自有配套资金占比不低于50%。

7.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市、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辖区内水产养殖企业按照《2025年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储备指南》积极申报,按照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制定方案。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项目任务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参加人员、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级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3)组织实施。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省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省级验收。项目完成后,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向所在市(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初验合格的,申请省级验收。

(5)兑付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省级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

八、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类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

(3)《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做好2025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函》(农科(资环)函〔2025〕2号)

2.支持内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等经营主体。

5.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针对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推广应用,采取“一年支持、两年巩固、三年建机制”的方式,试点地区同一地块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补贴形式可采用直接补助、间接补助、以旧换新等,在逐步培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运行模式后,支持政策将分年分地区逐步退出。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贴20元左右、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贴90元左右。中央资金(第二批)补助标准为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贴18元左右、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贴83元左右。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各任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项目工作方案及本地区覆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编制可操作、能落实落地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意见。

(2)组织项目实施。经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抓住春季和秋季覆膜的关键时期,采取直接补贴、间接补贴等方式指导经营主体完成项目任务,覆膜任务完成后,按照经营主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方式,逐级验收。

(3)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账户。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

2.支持对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牵头负责项目实施。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主要为农机(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食畜养殖场(户)及相关涉农公司,支持对象尽量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

(1)对秸秆科学还田进行补贴:对实施秸秆深埋还田、碎混还田、覆盖还田少免耕、快速腐熟还田的,作业补贴不高于20元/亩;购买腐熟剂补贴不高于5元/公斤。

(2)对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进行补贴:对秸秆还田农机具、生产秸秆有机肥等专用设备、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必要的设备以及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等有关机械购置进行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30%。

(3)对秸秆利用和收储运进行补贴:对秸秆基料化、原料化、肥料化和收储运进行补贴,每收储运、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收储运不得与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秸秆利用重复补贴,即同一吨秸秆不能补贴两次。

5.补助环节。各项目县自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秸秆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相关设备购置补贴,以及秸秆原料、秸秆腐熟剂抛洒作业、秸秆收储运作业补贴等方面。

6.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定基金等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

7.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县(市、区)按照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编制本县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组织项目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举措,严格按要求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加强跟踪调度和督促指导,提高项目实施成效,购置的农机具应标识年度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字样。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加快项目资金执行。

(3)组织项目验收。按照市级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的内容,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采取多种形式随机进行项目指导。

(4)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支持对象账户。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110号)

2.支持内容。河北省实行“一揽子”政策,补奖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发展草牧业,重点支持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场建设、机械设备购置三个方面。

3.实施范围。张北、沽源、康保、尚义、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怀来、涿鹿、赤城、黄城子牧场、崇礼、丰宁、围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兴隆、宽城、滦平、鱼儿山牧场等18个县(区、场)。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5.补助对象。家庭农(牧)场、农牧民种植(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支持中小规模的种植、养殖企业(场、合作社)。

6.补助标准。饲草种植按不高于每年300元/亩给予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不高于明确的标准,圈舍建设每平方米补贴300元,贮草棚每平方米补贴200元,青贮窖每立方米补贴150元,污粪池每立方米补贴300元。机械设备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其他实施内容的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区、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单个实施主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组织县域内相关实施主体申报拟实施项目。

(2)制定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遴选拟实施主体、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市级批复,市级统一报省级备案。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区、场)结合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场建设和机械设备购置等支持方向,将项目任务落实到实施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4)项目验收。县(区、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县级自验,并申请市级抽验。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实施主体。

(四)渔业增殖放流(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27号)

2.支持内容。在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褐牙鲆、松江鲈、绿鳍马面鲀、单环刺螠、梭鱼等6个品种;在内陆的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湿地、小滦河上游和潘家口、大黑汀、岗南、黄壁庄、王快、西大洋、桃林口、官厅、朱庄、岳城等水库,增殖放流细鳞鲑、青虾、鲢鱼、鳙鱼、草鱼、青鱼、梭鱼、马口鱼、黄颡鱼、河蟹、中华鳖、泥鳅、池沼公鱼(受精卵)等13个品种。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至相关设区市、雄安新区财政部门,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苗单位。

5.补助标准。根据《华北地区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结合我省各地放流水域面积等情况,按照因素法进行补助。中央资金用于增殖放流苗种购置费用、政府采购手续、放流组织与实施、捕捞渔民满意度抽样调查、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支出。省级资金全部用于增殖放流苗种购置。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放流苗种、任务数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和绩效任务要求,开展苗种采购、检验检疫等工作,无政府采购延误和资金下达时间错过放流季节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按时完成放流任务。

(3)省级验收。省厅渔业处组织专家开展年度整体验收,重点查验政府采购手续、供苗单位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称重计数等情况。

(4)兑付资金。放流结束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生产(采购)协议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质量鉴定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现场监督情况表》等材料齐全后,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苗种资金拨付苗种供应单位。

(五)地膜回收示范(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

2.支持内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配套支持2024年承担中央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的任务县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在全省建设提升一批废旧地膜标准化回收网点,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3.支持对象。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加工能力的企业。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配套支持承担“2024年中央地膜科学利用回收项目”的任务县,按照6元/亩的补贴标准对项目县使用符合要求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建设提升一批废旧地膜标准化回收网点,每个网点支持资金为8万-1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各任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项目工作方案及本地区覆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编制可操作、能落实落地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意见。

(2)组织项目实施。经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抓住春季和秋季覆膜的关键时期,采取直接补贴、间接补贴等方式指导经营主体和回收网点完成项目任务,任务完成后,按照经营主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方式,逐级验收。

(3)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账户。

(六)农药减量控害集成示范(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支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做到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调查全面,分析预测准确,信息报送及时,预报发布广泛,指导防治科学,实现农药减量控害,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丰收。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市级和县(市、区)级植保机构。

5.补助环节。(1)保障市、县级植保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田间监测调查、数据汇总、信息报送、预报发布、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对农作物病虫测报观测场、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的更新、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2)组织辖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研判所需费用。(3)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所需费用。

6.补助标准。结合我省各地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工作任务量,对各地进行支持和补助。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25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办法(2024—2025年)》

2.支持内容。支持各级开展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2万批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省、市、县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等。

5.补助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样品费、检测试剂等耗材费用等。

6.办理流程

(1)任务下达。省厅印发下达省级监测任务文件,明确各地承担任务数量、参数等要求。

(2)制定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监测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单位,制定监测计划。

(3)组织实施。任务承担单位通过应用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开展抽样,检测完成后上传结果、出具报告。

(4)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全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厅备案。

(二)北方受污染耕地重金属污染阻控技术集成示范(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工作推进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农发〔2022〕85号)

2.支持内容。建设4个受污染耕地重金属污染阻控技术集成与示范区。每个示范区至少探索3种及以上技术(产品)和模式的集成与示范试验,通过效果评价,筛选出1—2套适宜北方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产品)和模式;在筛选出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产品)和模式下主栽作物产量无明显下降,控制在10%以下;筛选出适宜北方地区、不同耕种制度、不同种植区域、不同污染程度的受污染耕地重金属污染阻控技术和模式,为北方地区开展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提供经验借鉴。

3.支持对象。作物类型具有代表性、有技术支撑单位且符合条件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县补贴20万—3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环节,包括土地租赁、农产品监测、土壤投入品、低积累种子、有机肥、叶面阻控剂、钝化剂等专用材料购置、示范区田间管理、深翻耕措施、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费用。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项目工作方案及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意见。

(2)组织项目实施。经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批复的方案推进落实,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实施单位自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方式,逐级完成验收。

(3)项目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要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十、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推广类

(一)中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河北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农供字﹝2022﹞2号)

2.支持内容。支持省级以上中兽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开展研究;支持中兽药制药工艺和新剂型创制研究;支持中兽药企业年销售额超亿元企业发展;支持中兽类新兽药研究;支持中兽药类中药材资源研究;支持大型中兽药提取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认证。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本省符合条件的中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5.补贴标准。对建成省级以上中兽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每年给予100万—20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中兽药制药工艺和新剂型创制研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中兽药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一、二、三、四类新中兽药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得中兽药《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分别给予50万—300万元支持;对新列入《中国兽药典》中药材资源目录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大型中兽药提取中心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企业取得国际化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15%、单个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河北省年度《中兽药产业高质量项目储备指南》积极申报,按照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制定方案。相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重点工作、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组织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市级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的,申请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省级中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

(二)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省级政策)

1.智慧农机示范应用

(1)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号)。

(2)目标任务。提升农机装备智能化水平,加快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挖掘机播(插)增产和机收减损潜力,助力粮食作物单产提升行动。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以“数字化感知、智能化决策、精准化作业、智慧化管理”为特征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管理方式,不断优化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质量。

(3)实施内容。农机装备智能改造,推广应用自动(辅助)驾驶系统、作业监管终端设备、定量(精量)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农机示范作业,开展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关键薄弱环节技术对比试验。

(4)实施主体。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蔬菜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主要畜种规模养殖场等。

(5)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6)资金支持方向。围绕机械化生产,对所需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的农机智慧装备进行适当补助,项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不能叠加使用,单台机具智慧装备或单套监测设备享受项目补贴不高于其市场价格的30%。项目支持对象所购买的智慧农机装备,可根据自身和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报所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由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核准。

(7)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内容。

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夏收夏种和秋收秋种,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购置智能装备,开展演示示范和推广应用。

总结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总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④兑付资金。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主体。

2.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

(1)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19〕14号)

(2)目标任务。研制成功20种以上新机具,形成样机,样机经权威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提高农机研发制造能力,农机研发制造企业或联合农机科研单位申报国家专利20项以上,研究制定出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20项。实践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形成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机制。

(3)实施内容。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确定主推农机装备和技术路线,引导优势企业开展大型高端智能新机具新技术研发制造与推广,补齐丘陵山区轻简型全程机具空白,补齐林果业、中药材、设施蔬菜等特色专用机具空白。

(4)实施主体。河北省内注册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机生产企业。

(5)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6)资金支持方向。用于支持省内农机生产企业开展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研发工作,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

(7)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承担主体、装备清单、技术模式、实施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县(市、区)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项目各项工作,开展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自行制定试验项目大纲,开展关键薄弱环节技术对比试验,做好各项试验数据的采集分析,开展新型农机装备和新技术模式的示范与推广。

总结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总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省市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④兑付资金。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主体。

(三)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建设(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衡水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3〕5号)

2.支持内容。开展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县建设和蔬菜保供及市场拓展。支持5个县开展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县建设,重点用于补助基地建设,突出新建和改造提升蔬菜设施,应用绿色生态防控、物联网控制系统等提质增效技术和设备,提升蔬菜设施化、智能化和装备水平;支持衡水、沧州开展在京衡沧蔬菜推广季系列活动、衡沧蔬菜线上新业态培育、菜篮子产品保供渠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试点建设以及支持农垦蔬菜产业发展。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等。

5.补助标准。根据建设内容,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1000万-2000万元。蔬菜保供及市场拓展方面,补助衡水市、沧州市市本级各400万元,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试点建设项目每个支持40万-6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进行审核批复。

(3)组织实施。县级按照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项目验收。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项目验收工作。

(5)兑付资金。验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四)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

2.支持内容。以“政府引导、农户为主、金融支持”为引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为全省各地提供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完成后,为农业经营主体撬动约16亿元贷款资金。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5.补助环节。对设施农业领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设备建设更新等。其中用于奶牛场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要按照《河北省奶牛场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方案》(冀农财函〔2024〕12号)执行。

6.补助标准。按照实际贷款使用期限及使用额度,对规定时间内产生的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化2%,单笔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享受重复贴息政策,贴息前须先完成利息支付,贴息资金用完为止。

7.办理流程

(1)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各市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分解到县。

(2)制定方案。省级实施方案下发后,各项目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实施方案,明确贴息对象审核审批、贴息对象遴选、资金监管、贷款用途跟踪、保障措施等内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指导有关县级部门做好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确保贴息项目规范实施。

(3)资金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测算出贴息总额并汇总提出全县贴息补助申请,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农业经营主体。

(4)项目监管。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贷款贴息项目工作督导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贴息资金项目,加强实施全过程监管,完成贴息后及时将项目入库统计,按有关文件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智慧农业建设示范(省级政策)

1.智慧(无人)农场应用场景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市发〔2024〕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农市发〔2024〕4号)

③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农组〔2024〕5号)

(2)支持内容。主要用于农业数据采集、智能农机具升级改造及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智慧(无人)农场管理软件开发等。配套遥感应用系统、物联网测控系统、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等设施设备,实现生长环境和作物本体的实时监测;对农机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以北斗为主的精准导航、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的自动测量。通过布局田间物联网监测等设施设备,强化农事气象、苗情、灾情、土壤墒情、病虫害等监测预警,开展作物生长环境监测、本体实时观测、土壤养分检测、智能农机精准作业等,实现智慧(无人)农场多维全要素的存储与展示及数据互联互通,探索形成符合各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智慧(无人)农场应用场景。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年度省级智慧(无人)农场应用场景示范县(市、区)。

(5)补助标准。每个示范县(市、区)支持不低于170万元。

(6)办理流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完善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举措、进度安排、验收和绩效等内容。经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授权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合同约定等办理资金支付。

2.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市发〔2024〕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农市发〔2024〕4号)

③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0〕59号)

(2)支持内容。推动区域内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强化数字化拓展应用、促进农产品销售等,加速数字技术与农业产业体系融合,促进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全产业融合,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形成符合各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推进模式和标准规范。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年度省级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试点市。

(5)补助标准。每个试点市支持300万元。

(6)办理流程。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完善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举措、进度安排、验收和绩效等内容。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授权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合同约定等办理资金支付。

(六)鲜活农产品应急保供冷藏保鲜项目(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央农办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

(2)河北省委农办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实施意见》(冀农办〔2020〕27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

2.支持内容。新建或改建节能型通风贮藏库、机械冷藏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库等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环京津、环大中城市周边,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以经营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为主的供应京津数量大、中转枢纽作用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交易中心、农产品物流园)为重点。

5.补助方式。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项目主体建设方案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6.补助标准。对此次建设或改建的节能型通风贮藏库、机械冷藏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库及配套设施,采取定额补助、规定上限的方式,以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其农产品冷储保鲜冷链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举措、进度安排、验收等内容。

(2)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主体自行建设。

(3)县级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验收。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兑付。

(七)农业品牌建设及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冀发〔2024〕1号)

2.支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净菜进京、衡沧高品质蔬菜建设等战略部署,打造高品质、有口碑的农业品牌,助推特色产业提升,提高品牌溢价能力和以北京为重点的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业品牌发展基础较好,产业基础相对雄厚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5.补助环节。培育提升一批市场“影响力大、竞争力强、带动明显”的河北知名农产品,建立宣传矩阵,重点进行市场推介和线上线下市场推广,多维度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唱响河北品牌农业好声音,在广播电视等重点媒体投放品牌宣传,营造品牌农业建设浓厚氛围,让农产品“河北品牌”深入人心,助推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6.办理流程

(1)项目申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要求开展申报储备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省级综合评审确定。

(2)制订方案。各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目标、工作重点、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市、县(市、区)按照项目操作规范,有序推动项目实施,积极组织各类品牌、市场主体参与,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4)项目验收。各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项目任务目标完成,符合各项要求。

(5)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任务的实施主体。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类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35号)

2.支持内容。大力提升畜禽粪污高质量能源化利用率,壮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稳步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及优化提升持续运行沼气工程,强化能源化利用和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实施生物质成型燃料基地建设,壮大秸秆丰富县域生物质燃料加工产业规模,助力秸秆离田能源化利用,为设施农业农村清洁供暖提供原料;促进农村新能源多元发展,推进太阳能、空气能、生物质清洁取暖炉具在设施种养业方面的清洁能源替代,以及整村冬季清洁取暖示范及改造。在全省示范废旧沼气设施报废处置。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的企业、合作社、农业设施主体、村集体等组织。

5.补助环节及补助标准

(1)新建、提升沼气工程。支持新建5000立方米及以上沼气工程,支持1000立方米以上现有沼气工程改造提升。新建工程每立方米新增发酵池容补贴1500元,单处工程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提升工程单处工程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生物质燃料基地建设。支持年产能1万吨以上新建生物质燃料基地建设,支持年产能1万吨以上现有企业改造提升。单个新建基地最高补贴200万元,单个提升基地最高补贴100万元。

(3)生物质清洁能源替代。支持高质利用太阳能+空气能,促进农村新能源多元发展及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替代。以实施农业设施种养企业清洁取暖替代为主,兼顾村内公共设施清洁用能改造。每建设/改造200千瓦供暖能力补贴50万元,单个园区最高补贴200万元;示范整村农户清洁能源替代,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支持示范发展高端设施农业(农业园区、农产品烘干、温室大棚),补贴购置新型生物质取暖热风炉,每台/套炉具补贴7000元,单个园区最高补贴100万元。安装生物质供暖锅炉,每改造1.5蒸吨供暖能力补贴20万元,单个园区最高补贴100万元。

(4)废旧农村沼气设施报废处置示范项目。支持在全省示范废旧农村沼气设施报废处置。每处沼气工程报废处置补贴最高不超1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意见。市级将批复汇总后统一报省级备案。

(2)组织实施。经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后,市、县相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方式,逐级验收。

(3)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要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河北省“十四五”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冀农发〔2022〕108号)

2.支持内容。提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和综合利用水平,项目主要支持养殖密集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提档升级、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配建粪污贮存和处理设施三个方面。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密集区内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5.补助标准。通过奖补方式对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50%。养殖密集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办理流程

(1)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项目储备指南组织申报,编制项目申报书,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

(2)市级推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论证,推荐到省农业农村厅,并列入2025年项目储备库。

(3)省级遴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储备库中项目进行论证筛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到项目县。

(4)组织实施。各项目县根据省级和本县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5)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

(6)拨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实施主体。

十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类

(一)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全面总结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加快推进202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5号)

2.支持内容。坚持“花钱买机制”原则,整县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广成熟组织方式和技术模式。优化建立2套以上县域粪肥还田主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加强集成创新,遴选一批好用实用的粪肥还田机械,分作物分粪肥种类集成一批务实管用的轻简化机械化技术模式,提升粪肥还田科学化水平。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贴对象。主要为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补助环节及标准。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实际,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根据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算,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10%;田间试验监测、粪肥质量监管追溯、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8%。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等。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补贴标准。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与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实施面积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经验收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二)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支持内容。支持种植主体优化组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充分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增产潜力,努力提高主要粮油作物关键技术模式到位率和覆盖面,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民产量、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有效发挥对小农户的示范带动,更好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支持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且不得与承担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已承担农业节水、单产提升工程等项目任务的地块,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安排实施。

5.补助标准。奖补资金可按关键技术措施到位、当年单产目标实现等情况测算拨付。奖补标准可统筹考虑主体单产水平情况、种植规模(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奖补资金总体规模等因素,采取阶梯化设置,并对单个主体设置奖补上限,防止“垒大户”。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奖补不超过15万元、每个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奖补不超过5万元,具体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种植品种、面积规模、主推技术、单产目标等实施条件以及操作程序等。

(2)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积极参与、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关键技术、单产目标等基本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研究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

(3)过程记录。项目主体应按要求加强田间管理,落实关键技术,并在整地播种、肥水管理、病虫草害防控及机械收获等关键环节,以照片、视频等形式记录应用的关键技术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了解核实重点技术到位情况,并进行记录,实行一主体一档案。

(4)测产验收。作物收获季节,项目主体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实上报实际单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承担项目主体核实测产结果。对于主体自行填报产量过高的,要逐一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5)结果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互联网、村务公开等渠道,及时公示项目拟奖补主体及资金情况,对反映有异议的要组织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兑付资金。

(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

2.支持内容:支持奶牛存栏100-2000头奶牛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提档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设备,升级奶牛养殖及挤奶厅设施装备,购置质量安全检测配套设施设备,应用精准饲喂、环境控制、健康养殖等先进技术,发展养殖加工一体化等。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奶牛存栏100-2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每场不超过60万元。

6.办理流程:奶牛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市县对项目申报书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厅,省厅评审后确定市县支持奶牛场数量并下达支持资金。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数量,从申报场中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四)支持新型家庭农场、合作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0号)

(2)省委农办等17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办〔2020〕2号)

2.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新品种、推广应用绿色生态适用技术、购置高效灌溉设备和先进农机装备、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3.支持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左右,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10万元左右,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

6.补助方式。采取奖补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明确项目的支持对象(承担主体)、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等。

(2)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督促各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并准备项目审核相关材料。

(3)督导审核。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审核,总结工作情况,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建立并完善档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项目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审核。

(4)兑付资金。本项目采取奖补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五)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特色产业生产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

2.支持内容。支持建设蔬菜、水果、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或育苗基地,改造老果园,蔬菜、水果设施新建或改造提升,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自缴农业保险保费补助。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5.补助标准。每个合作社补助15万元左右、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进行审核批复。

(3)组织实施。县级按照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项目验收。项目县建设任务完成后,采取县级验收、市级抽查、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验收。

(5)兑付资金。验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六)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贴息范围。主要是对现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设施农业建设、生产经营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在同一批申报项目中,资金应重点和优先用于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设备购进更新类贷款。相关市对获得“河北省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施农业更新改造项目”的县,按照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给予专项支持。

5.贴息期限和比例。按照实际贷款使用期限及使用额度,对规定时间内产生的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化2%,单笔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贷款在同一时间区间内不享受重复贴息政策,贴息前须先完成利息支付,贴息资金用完为止。对已享受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等相关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0号)

(2)省委农办等17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办〔2020〕2号)

2.支持内容。提升合作社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增强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支持50个农民合作社,其中10个2024年河北省“十佳”农民合作社,40个2024年河北省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

5.补助环节。支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对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应用绿色生态适用技术、购置高效灌溉设备和先进农机装备、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6.补助标准。支持10个省“十佳”农民合作社每个30万元,合计300万元;支持40个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共计675万元,根据合作社创新模式、带动能力和发展情况,对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进行分档,对产业融合较成熟、带动增收能力较强的25家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每个支持18万元,其余15家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每个支持15万元。

7.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额度、补助方式、实施要求、监管措施和绩效评价等,并报市级审批。

(2)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按照审核通过的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3)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市级审核。

(4)兑付资金。经县级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实施主体。

(八)农村金融服务专员(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河北省实施“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工作方案》(冀农办〔2022〕7号)

(2)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印发《河北省“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试点实验方案》(冀农办〔2022〕19号)

(3)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专员”试点规模》(冀农办〔2023〕20号)

(4)省委农办、省委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全省乡镇覆盖的通知》(冀农办〔2024〕13号)

2.支持方向。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带动作用,帮助农户、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及融资服务,搭建起金融机构与乡村、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推动“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农企农户。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内容。支持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用于开展全省“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培训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印发政策解读、金融产品汇编,平台运维升级等。

十三、农业人才能力提升类

(一)高素质农民培育(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5〕3号)

2.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乡风文明建设等人才需求,按照工程化、项目化方式,重点组织实施粮食安全保障工程、主导产业发展提升工程、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工程、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工程、文明乡风建设素养提升工程和重点人群发展提升工程,并针对行业急需、人才培养短板弱项、产业发展痛点难点等举办一批专题培训班,总计培育高素质农民30883人以上。其中,六大工程计划培育高素质农民27829人以上,专题班计划培育3054人。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高素质农民培育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需求支出,具体标准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四类专题班补助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000元。

(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中组部培训通知。

2.支持内容。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1700人。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

(1)乡村产业发展主题。围绕加快打造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人才队伍,推动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助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开展培训。

(2)乡村建设主题。围绕提升乡村人才组织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以村“两委”成员、乡村工匠、文化传承人、农民体育骨干为重点开展培训。

(3)乡村治理主题。围绕乡村治理人才培育和能力水平提升,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村“两委”成员、到村任职选调生等为重点开展培训。

5.补助环节。项目资金拨付滦平县周台子、正定县塔元庄两个培训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学员交通、食宿、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训前需求调研、训后跟踪服务等费用。

6.补助标准。按照人均3500元标准执行。

(三)“头雁”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2.支持内容。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1100人。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重点支持每个农业县(市、区)培育5-10名“头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遴选学员,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

5.补助环节。培育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培育机构培训教材费、教师授课费、学员费、线上培训服务费及项目管理相关费用。

6.补助标准。“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人均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拨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人均1.4万元),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人均0.6万元)。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2)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2.支持内容。以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聚焦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项目实施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农户和服务主体(我省要求补助农户的比例不低于5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5.补助环节。重点聚焦耕、种、防、收等各个服务环节中,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及制约当地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具体补助的生产服务环节、发展重点突出短板、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问题,由各项目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6.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县(市、区)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

7.办理流程

(1)分解绩效任务。省级根据各地申报及粮食种植面积等情况按照因素法测算后,将项目绩效面积和资金分解到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供销)部门。

(2)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政府印发或批复。方案应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补助环节、保障措施等内容。

(3)确定服务主体。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供销)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服务主体和承担任务量。

(4)组织项目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按照与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内容,分环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按要求保留相关作业资料。

(5)县级核查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供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由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服务环节、任务面积、服务质量等,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6)兑付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供销)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开展服务的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发放至接受服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或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接受服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

(五)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5〕1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5〕10号)

2.支持内容。重点用于基层农技人员、科技示范主体等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服务的补助。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5.补助环节。农技人员能力建设、示范基地建设、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精品驿站打造、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新模式等示范推广、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农技推广科技服务等。

6.补助标准。以特聘农技人员数量、知识更新培训需求、示范基地和先行县建设等因素为基数,结合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填报、年度资金支付情况,采取因素法确定项目县资金规模。

7.办理流程:每年组织全省各县申报,充分尊重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意愿及工作积极性,结合上年度工作成效确定项目县。

(六)动物防疫员特聘计划(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生猪调出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通知》(冀农发〔2020〕101号)

2.支持内容。用于我省21个实施县特聘专员的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补助。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3万元/年/每人。

5.办理流程

(1)工作要求。按照有关要求,在21个生猪调出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招募、使用、管理和考核由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2)工作实施。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招募条件,结合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人员并组织岗前培训。

(3)县级绩效考核。由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满意率调查、量化打分、成效评估等方法完成综合考核。

(4)资金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由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数量完成资金发放。

十四、防灾减灾类

(一)动物防疫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2.支持内容及补助标准。①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护服等方面,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以畜禽饲养数量为基础,切块下达各市、县(市、区)。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一是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二是补助范围。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肉鸡1万只以上,以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2000只以上。鸭鹅鹌鹑等参照鸡标准执行;三是补助标准。参考2024年全省强免疫苗招标价格,免疫成本等因素,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蛋禽、种禽每羽最多补助0.6元,商品肉禽每羽补助0.03元,青年鸡每羽最多补助0.24元;口蹄疫免疫商品猪、奶牛、肉牛每头最多补助2.8元,羊每只最多补助1.4元,种畜每头最多补助4.2元;布病免疫羊每只补助0.29元,肉牛每头补助1.45元,奶犊牛每头补助10元;小反刍兽疫免疫羊每只补助0.3元。四是补助方式。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③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扑杀动物补助标准为猪13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耕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其他家禽参照鸡鸭鹅的标准执行),马4000—12000元/头,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中央、省、市、县分别负担60%、20%、10%、10%,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此项补助不需要企业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扑杀和销毁情况据实申报。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先打后补”补助办理流程

(1)线上注册。养殖场户通过“裕农通”APP“我要领补助”模块进行注册。

(2)疫苗采购及免疫实施。参加“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向合法正规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免疫计划或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3)补助资金申请。养殖场户通过模块进行补助申请,上传疫苗使用数量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及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4)县级验收审核。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补助资金发放。省级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拟补助资金情况公示和发放,并做好档案留存。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30号)

2.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3.补助对象。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4.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包干使用,并按病死猪大小分三段实施补助,其中55(含)cm以下不超过45元/头、55—100(含)cm不超过90元/头、100cm以上不超过160元/头。

5.办理流程

(1)数据确认。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后,相关处理数据需市县逐级确认并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2)制发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按照文件规定制定全省资金补助方案。市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据省级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3)兑付资金。市级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按照资金补助方案的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无害化处理实施者。

(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地方各级配套比例的通知》(冀财建〔2012〕70号)

2.资金组成。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贴资金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两部分。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签订委托协议的无害化处理厂。

5.补助标准。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省级对省财政直管县承担一定比例的配套,对非财政直管县,由设区市比照省级对省财政直管县的比例确定,省级不负担。

6.办理流程

(1)数据确认。屠宰环节病害猪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后,相关处理数据需逐级确认并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2)制发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按照文件规定制定全省资金补助方案。市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据省级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3)资金拨付。省级财政直管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助对象。

十五、和美乡村建设类

(一)乡村振兴(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厅字〔2021〕44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冀办传〔2022〕23号)

(3)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农组〔2023〕5号)

2.支持内容、对象和补助环节、标准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试点。支持对象为承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试点的县(市、区)。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创新模式和成熟经验且有代表性的县(区)分别承担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试点,每点按200万元予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与所承担试点内容相关的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

(2)和美乡村重点村奖补。支持对象为省级和美乡村重点村所在县(市、区)。依据《河北省和美乡村建设参考标准》,对各地申报认定的上年度省级和美乡村重点村,按照村庄人口数、建设任务量、项目县工作质量等因素,采用因素法测算、排序分档给予奖补。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县域内和美乡村建设,重点支持项目县开展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3)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奖补。支持对象为2025年新布局建设和持续建设的和美乡村重点片区所在县(市、区)。重点支持项目县在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内开展和美乡村建设,根据重点片区内村庄数、项目申报任务量、项目县工作质量等因素,采用因素法测算、分档确定重点片区支持额度。资金重点用于重点片区内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4)和美乡村建设激励县项目。支持对象为在2024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中成绩优良的县(市、区)。重点支持项目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县村庄数、人口数、项目申报任务量、工作质量等因素,采用因素法测算、排序分档确定项目县支持额度。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5)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补助。支持对象为开展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的县(市、区)。重点支持项目县自愿建设装配式农房的农户,按照每户10000元标准补助。各地补助额度根据当地自愿参加装配式农房试点农户数及占新建农房数的比例适时调整。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办理流程。按照年度省级申报要求,自下而上,县级组织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综合审核,按程序报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内容和任务清单,年内预下达项目资金。

(二)农村厕所改造(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厅字〔2021〕44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冀办传〔2022〕23号)

2.支持内容。农村厕所改造项目资金可统筹用于农村户厕新建、改建,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粪污治理项目,不再支持公厕建设及公厕先建后补项目。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全省有农村厕所改造任务的县(市、区)

5.补助环节及标准。根据各地申报任务数测算资金支持额度。一般地区户厕改造每座按500元补助,高寒、深山、困难地区和重点区域每座按800元补助。对2024年超额完成户厕改造和公厕建设任务数,户厕改造按同标准、公厕建设按每座20000元追加补助。对承担改厕试点的县(区),每县按200万元进行补助。

6.办理流程。各项目县采取“工程招标、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厕所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专题会议精神。

2.补助对象。户籍在我省,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认定条件且完成认定的人员。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5.办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1)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省62个脱贫县2025年“三员”生活补贴资金需求量,对省级补助资金进行比例分配,提前下达62个脱贫县(市、区)财政部门。

(2)县级配套。各脱贫县(市、区)根据本地2025年“三员”生活补贴资金发放需求量,对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进行自筹。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人员核验。各脱贫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人员年度核验工作,对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更新,形成最终补贴对象名单。

(4)资金发放。各脱贫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按月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补贴对象,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在河北省农业“三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发放情况。

您的打赏是对我最大的鼓励!

打赏支持

相关推荐

用户评论

暂时还没有人发言呢~

吉林天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天兴品牌商城 2年前

读者打赏

余额支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