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5年10号)
为做好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申请办理等工作,经备案等程序,在《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4〕9号)(以下简称:《2024—2026年福建省实施方案》)基础上,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的条件
除《2024—2026年福建省实施方案》中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相关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补贴对象需本人持有操作证、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二)申请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实名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补贴对象信息一致;(三)申请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依法投保责任保险;(四)申请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完成200亩次的农机作业量;(五)申请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配备电池数量≥2组,并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建立健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二、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见《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1批)的通告》(2024年21号)中“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品目。后续如有调整,将在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nynct.fujian.gov.cn/ztzl/fjsnjgzbtxxgkzl/)中通知公告。
三、补贴申请材料
补贴对象除提供《2024—2026年福建省实施方案》中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补贴对象持有或拥有操作证的材料;(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材料;(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材料;(四)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情况材料;(五)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运营管理制度。补贴对象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区域、补贴流程等其他事项规定按照《2024—2026年福建省实施方案》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25年10号).pdf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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